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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赛程规则-中超足球联赛章程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中超联赛赛程规则-中超足球联赛章程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足球亚冠名额怎么产生

亚足联执委会会议确定中超2012的亚冠名额是3+1个,打附加赛的将是联赛第三名  2011年亚冠相关章程如下:具有亚冠资质的俱乐部

a,亚足联决定参加亚冠联赛的足协成员和俱乐部的资质,并且决定他们参赛队的数量。

b,符合参加亚冠俱乐部的资质如下:

1,一个亚冠名额:联赛冠军

2,两个亚冠名额:联赛冠军、杯赛冠军

3,三个亚冠名额:联赛冠军、联赛第二名和杯赛冠军

目前中超的名额是3+1个,亚足联的亚冠章程已经规定若是三个名额,参赛队分别是联赛冠军、联赛第二名和杯赛冠军,这样只能是联赛第三名参加附加赛。

举个例子来说,像今年的亚冠冠军萨德,是上赛季卡塔尔联赛的第二名,按规定2011年卡塔尔联赛只有2+1个亚冠名额,联赛冠军和杯赛冠军占据了2个名额,因此联赛第二名萨德 是从附加赛打起, 最终一步步登上了亚洲之巅创造了奇迹。

为什么足球职业联盟迟迟难成立

从2016年2月开始至2017年初,10个月时间里,“中国职业足球联盟”(以下简称职业联盟)筹备成立一事一拖再拖,迟迟未有进展,引发上级不满。2016年底,2016年10月才上任的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做出指示,要求职业联盟必须在3月前挂牌,不过,足协却在2016年最后一天突然放弃此前一直讨论的联盟章程,重新拿出被总局否定的版本,再次引发了怀疑和不满。

苟仲文批足协,应放权

2016年2月19日,足协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为了更好发展职业联赛,与国际足球接轨,在借鉴国外先进足球经验基础上,职业联盟将在近期成立,未来将取代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而且,是和足协平级的一级社团法人组织。

此前,足协上报总局深改小组的计划是在2016年年底前成立职业联盟,但在与俱乐部沟通中,足协始终坚持要对联盟进行督管,要求在主席等职务上拥有人事权,虽然这与办公厅下发的《中国足协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精神违背,尽管俱乐部不断做出让步,但仍无法达成一致,严重影响了职业联盟的筹备工作,以至于12月要过去了,还是无法按照规定完成注册,为此深改小组提出了意见。

据悉,2016年底,足协向总局领导汇报了中国足球改革各层面的进展情况,在陈述职业联盟筹备情况时,总局局长苟仲文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足协应该放手,让俱乐部成为职业联盟的主体,不该插手俱乐部事务,这是“与改革精神不符”的,并要求务必尽快成立职业联盟,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必须完成职业联盟的章程修订,随后进入注册程序,要求必须在3月挂牌。可以说,总局给足协领导的这份时间表是硬性的。总局还表示,联盟主席不能由足协任命。

接到总局领导的意见后,足协不得不加快了联盟的筹备节奏,直到12月30日,元旦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足协还在召集各俱乐部协商章程的有关细节,争取在3月注册成功,完成挂牌。由于时间紧,职业联盟筹备会将在1月5日再次召开会议,2月召开中超中甲俱乐部全体会议进行研讨,如果通过将进行注册。

足协撤换筹备组组长

必须看到的是,尽管有总局领导督促,但职业联盟要顺利成立还是难以一帆风顺,在思路上,足协和俱乐部还是有分歧,毕竟,在过去10个月的时间里,双方的矛盾可以用“尖锐”来形容,其中唯一的分歧点就是主席如何产生,以至于双方的每一次接触,都充满了火药味。

虽然在总局领导的指示下,足协在随后的会议上态度有了重大转变,但12月31日,态度却再度产生变化,在当天下午的职业联盟联合工作组会议上,足协领导以行政方式,撤换了原筹备工作组组长,而且,在未经俱乐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放弃和俱乐部达成共识的谈判基础,即俱乐部版本的《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章程》(草案),并拿出了今年被总局否决的章程草案。两个版本的草案差异很大,这就意味着筹备工作组和足协从10月15日开始的谈判工作全部白废,一切又要重新开始。

俱乐部感到非常不解,他们也不知道,职业联盟的成立能否按照时间表如期进行下去。

一位参与其中的内部人士表示,足改中,成立职业联盟被认为是技术上可操作性最强的,毕竟只是足协和常年参加中超中甲联赛的32家俱乐部的事,但如果连职业联盟成立都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其他各项牵扯面更广的改革,更无从谈起,“这是需要正视的”。

章程和主席是分歧

目前,足协和俱乐部未能达成一致的除了章程,就是主席人选的产生,这两点是双方交锋争抢的“战略要地”。

足协版本的章程中,关于授权、主席人选等几个条款,都引发了俱乐部的不满。首先,足协要求职业联盟的联赛和业务开展必须在足协授权下开展,这意味着联盟不再是与足协平级的社团法人单位;其次,足协提出主席人选应由自己提名,而不是按照社团法人单位章程选举产生,这违背了民政部相关的规定;第三,中国足协要审批职业联盟赛事,这更引发了俱乐部的不满,毕竟国家多项文件和规定,都要求取消赛事审批,与的方案也不相符;第四,其他诸如代表人选比例等,都与职业联盟的实际情况有偏差,例如足协提出中超和中甲联赛各占4席,这样的方案,对影响力、市场份额和资金有绝对优势的中超俱乐部不公平,俱乐部据此提出意见,特别是如果按照足协版的章程修改,会带来时间问题,不仅过去10个月时间的工作全部白废,而且这么短时间内完成章程修改也是一项艰苦的工程。

在总局下了死命令1月底必须完成职业联盟筹备工作,时间万分紧迫的情况下,中国足协居然单方面放弃双方讨论和修改多时、基本达成共识的章程版本,重新抛出一个和俱乐部分歧巨大、严重限制俱乐部权利的版本,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就这么玩下去算了”

一位俱乐部老总向记者表示,“既然是职业联盟,就要由职业俱乐部做主,要成立就要按规定、按原则来”,甚至还有俱乐部消极地认为,“这样的话,还不如不成立,就这么玩下去算了。”俱乐部版的章程,经过俱乐部和足协多次开会讨论,工作组也按照足协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绝大多数俱乐部都进行了盖章确认,推翻重来,浪费了大把时间,俱乐部提出需要捋清责任。

改革方案中,足协和职业联盟是平行的两个独立法人,足协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帮助另外一个法人单位起草章程是不合时宜的。众所周知,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社团章程,其核心都是要保护和维护股东或会员的利益,中国足协版的联盟章程,竟然出现了主张和保护中国足协权利、限制俱乐部权利的“奇葩”条款。有俱乐部认为,足协在起草联盟章程的时候,完全存在把自身利益植入职业联盟章程中的可能性。

为响应和总局的精神,现在有关方面必须意识到的是,职业联盟的发起人是32家中超、中甲俱乐部,而不是足协。由足协越俎代庖起草章程,是与《中国足球改革和发展总体方案》第10条,也就是“充分发挥(职业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相悖的,必须制止。

“其实说到底,总局就一个原则,‘足协与总局脱钩,联赛与足协脱管’。”一位俱乐部人士说,“但显然,现在足协不是这么做的,他们还不想放权”。

中国足球 中超中甲联赛的 足球运动员的 100米速度

最佳答案简单来说是:一、获得决赛阶段前二名的球队,具备下一年度中国足球协会甲级队的注册报名资格。

二、如获得升级资格球队,经中国足协审核,不符合中甲联赛的参赛条件,其所空出升级名额由中国足协研究决定。

三、中乙联赛暂不实行降级制度。

中甲冲中超就是取前二名!

湖北好象今年成绩不错!应该有希望吧!不过中乙的规则很复杂的!

复杂的就看下面: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为中国足球协会于2003年推行中国联赛赛制改革后形成的第三级联赛(位列中超、中甲之后),改革后的中乙联赛于2004年开始首个球季,不设降级制度,俱乐部可自由报名参加,但需要通过了中国足协的相关注册手续才可获得参赛的资格,并将按俱乐部所在的省或城市的地理位置分为南区和北区两组。

中国乙级联赛属于半职业联赛,赛制是仿照中国2004-2005年度的CBA篮球联赛的南北分区制,每区前四名球队晋身八强赛(两回合合计)之后有四强赛(两回合合计)和决赛(于四强赛两支胜方的球队争夺),亦设有季军战(由两支于四强赛落败的球队争夺),而总冠军及总亚军将获得来季升上中甲联赛的资格。

[编辑本段]2009年参赛球队及主场

北区:火车头雅琪(武汉)、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天津松江(天津)、盘锦盟尊(盘锦)、三超小青(杭州)、大连毅腾(大连)、北京八喜(北京)。

南区:湖南湘涛(长沙)、贵州智诚(贵阳)、温州明日(温州)、宁波华澳(宁波)、三大康天(咸宁)、湖北绿荫(武汉)。

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简称“中乙联赛”。

第二条 中乙联赛为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由符合中乙联赛准入规定的乙级足球俱乐部和大学生球队参加的足球联赛。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 俱乐部、大学生球队参赛条件

一、本年度在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完成注册手续。

二、全额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按规定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体能测试,且达标人数满16人。

四、大学生球队参加中乙决赛。

(一)需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参赛申请并完成注册手续。

(二)除参加全国大学生联赛,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其它任何系列的正式比赛。

(三)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四)按规定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体能测试,且达标人数满16人。

第四条 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

三、与具备参加中乙联赛条件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由俱乐部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参加中国足协规定的体能测试并达到标准(守门员除外)。

五、符合参赛报名的年龄条件。

六、大学生运动员参加中乙决赛。

(一)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注册手续。

(三)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符合参赛报名的年龄条件。

七、外籍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第五条 教练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主教练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三、完成本年度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手续。

四、与具备参加中乙联赛参赛条件的俱乐部或学校签定工作合同。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9年4月20日截止。

二、报名要求

(一)俱乐部报名应提交由大区组委会出具的联赛保证金交纳证明,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俱乐部报名;

(二)俱乐部的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俱乐部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五)报名运动员最多30人;其中必须包括3名守门员。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俱乐部报名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1名运动员,参赛俱乐部可额外补报2名运动员;

(六)报名运动员的年龄,25岁(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不得超过5人;

(七)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

(八)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全年有效,不得更改。

三、大学生球队参加中乙决赛除参照第六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外,需:

(一)在决赛开始前二周完成报名。

(二)球队报名应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联赛保证金和报名费,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球队报名。

(三)球队的报名单须经所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四)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球队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中乙联赛组委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七条 竞赛安排

一、全年联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二、预赛阶段:2009年05月09日至10月4日,为分区主、客场双循环赛制。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辽宁省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分别为2009年中乙联赛北、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

四、参赛队伍

北区:大连毅腾、火车头雅琪、杭州三超小青、天津松江、盘锦盟尊、北京八喜、青岛科大

南区:三大康天、湖南湘涛、贵州智诚、宁波华奥、温州明日、湖北绿茵、

五、决赛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为集中赛区双回合淘汰赛制。

六、参赛队伍:北区前四名、南区前四名、2009年度全国大学生联赛前两名。如果大学生球队自愿放弃参加乙级联赛决赛机会,则依据大学生联赛成绩依次递补。

七、如果因故没有大学生队参加乙级联赛决赛阶段的比赛,竞赛办法由中国足协另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比赛地点

一、预赛阶段比赛地点在各参赛俱乐部球队的主场。

二、决赛阶段比赛地点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选定。

第九条 名次决定办法

一、在全部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的比赛

(一)在同一分区内的全部比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三)南、北大区前四名,2009年度全国大学生联赛前两名,共十支球队有资格参加决赛。

(四)若获得大学生联赛前两名的队伍中,如有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当年的乙级联赛预赛阶段的比赛,则该队不能参加当年的乙级联赛决赛阶段比赛,所空名额根据大学生比赛成绩,由其他队依次递补。

三、决赛阶段的比赛

(一)获得预赛北区前两名的队,依次安排在A组第1、2号位。

获得预赛南区前两名的队,依次安排在B组第1、2号位。

获得大学生联赛前两名的球队,通过抽签的方式分别抽取A或B组。

抽到A组的大学生球队同预赛北区的第三、四名球队共同抽取A组的3、4、5号位。

抽到B组的大学生球队同预赛南区的第三、四名球队共同抽取B组的3、4、5号位。

(二)各组1号位的球队直接参加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A组2号位与B组5号位,A组3号位与B组4号位,B组2号位与A组5号位,B组3号位与A组4号位的球队进行八进四两个回合淘汰赛。

A组2号位与B组5号位比赛的胜队,同B组3号位与A组4号位比赛的胜队进行四进二两个回合淘汰赛,胜者与B组1号位球队进行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B组2号位与A组5号位比赛的胜队,同A组3号位与B组4号位比赛的胜队进行四进二两个回合淘汰赛,胜者与A组1号位球队进行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二进一两回合淘汰赛的负队进行三、四名一个回合的决赛;胜队进行一个回合的冠亚军决赛。

(三)决定八进四、四进二、二进一资格的比赛,进行两队两个回合比赛:

1、两队在两个回合各90分钟的比赛中,积分多者出线;

2、如两队积分相等,在两回个合比赛中进球多者出线;

3、如仍相等,则在第二个回合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胜者出线;

4、如在30分钟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出线。

(四)决定前三名的比赛只进行一个回合的比赛,如两队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五)在八进四资格赛中的四个负队和四进二资格赛中的两个负队不再进行比赛,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决赛阶段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决赛阶段的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3、决赛阶段的负球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4、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第四章 奖励与升级

第十条 中乙联赛冠军奖杯

中乙联赛设冠军流动奖杯,获得本年度联赛冠军的球队名称将刻在流动奖杯上。

第十一条 奖牌

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前三名的球队,各颁发奖牌40枚。

第十二条 最佳教练员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教练员”。

第十三条 最佳射手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射手”。

第十四条 最佳赛区

比赛监督为每场比赛的赛区体育场、安保、竞赛、接待、商务等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定计分。在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各赛区工作的得分,评选出最佳赛区。

第十五条 升级与降级

一、获得决赛阶段前二名的球队,具备下一年度中国足球协会甲级队的注册报名资格。

二、如获得升级资格球队,经中国足协审核,不符合中甲联赛的参赛条件,其所空出升级名额由中国足协研究决定。

三、中乙联赛暂不实行降级制度。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任何球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比赛双方球队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由赛区组委会认可后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比赛场地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比赛运动员

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上场运动员11人,报名替补运动员7人,并可从中选择3人替换上场。

第二十条 比赛服装

联席会上确定的比赛服,不得再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竞赛礼仪规定

除执行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

第二十二条 红、黄牌

一、运动员累计3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所得的红、黄牌在预赛、决赛阶段分别累积计算,预赛阶段所得红、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三、运动员在决赛阶段半决赛之前获得的红、黄牌,不带入之后的比赛,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延误比赛

如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一、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球队全部承担。

二、如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

一、如球队被认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统一委派,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

一、中乙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委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乙联赛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八条 球队接待

一、球队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二、如客队自行安排食宿地点,该球队必须在比赛三天前通知赛区组委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应的接待和安保工作。如遇非常情况,赛区组委会在书面报经中国足协批准后,可指定客队住宿地点,并保障客队的基本需要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接待条件、补贴标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大区或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由大区组委会负责接待。

二、接待条件、补贴标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比赛监督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财务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乙联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中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并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支出和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球队参赛费用

一、球队一切参赛费用自理。

二、球队参赛应交纳的费用:

(一)联赛保证金

1、俱乐部每队50万元,大区组委会依据规定在联赛保证金中扣除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其余部分于联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俱乐部。

2、大学生球队每队2万元,组委会依据规定在联赛保证金中扣除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其余部分于决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球队。

(二)预赛报名费:每队4万元。

(三)决赛报名费:每队6万元,在八分之一比赛中被淘汰的队退还4万元,在四分之一比赛中被淘汰的队退还2万元。

三、规定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联赛经营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一、对中乙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二、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一、在预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作出处罚,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二、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处罚权限,由大区组委会报中乙联赛组委会,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在决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其他处罚

一、获得当年中乙联赛前二名的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甲级俱乐部的注册报名资格:

(一)如有证据表明该俱乐部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以各种方式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与其他俱乐部。

二、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球队一线或梯队的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球队必须保证被抽调队员按规定时间报到。球队如不能执行此项要求,中国足协将对该球队施以扣除联赛积分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三、获得中乙联赛附加赛资格的大学生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决赛参赛资格:

(一)如有证据表明该球队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如有证据表明该大学生球队的运动员在决赛之前报名参加了中国足协组织的其它比赛。

四、自愿放弃决赛参赛资格,或经审核不具备参加决赛资格以及被取消决赛参赛资格的大学生球队将由大学生联赛其他球队依成绩递补。

第十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九条 争议

所有参加中乙联赛的球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仲裁

一、在中乙联赛范围内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中乙联赛大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大区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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